科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一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8********,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义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蒙GBB***小型普通客车,沿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扎木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灯塔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对被告人义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结果为151.7550mg/100ml,超过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经值班律师努某某见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单、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查获经过;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7550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义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义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殿强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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