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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义某甲、义某乙开设赌场案)_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义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91********,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组。因犯窝藏罪,于2013年3月29被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义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78********,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江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江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义某甲、义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至2月10日期间,被告人义某甲伙同被告人义某乙,在位于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上江圩镇甘益村五组义某甲的老房子里,用扑克牌以“开三公” 的方式开设赌场。义某甲和义某乙为赌场股东,其中义某甲具体负责提供赌博场地、赌博工具以及抽“水子钱”,义某乙负责赌场日常管理和抽“水子钱”。开设赌场期间义某甲、义某乙在赌场共抽取“水子钱”一万余元,两人分别抽水获利5000余元。

案发后义某甲、义某乙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还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追缴的非法所得(照片)等物证;2. 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理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缴款书等书证;3.证人义某丙、义某丁、义某戊、义某戌、义某庚的证言;4.被告人义某甲、义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义某甲、义某乙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义某甲、义某乙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运红

检察官助理:周超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义某甲、义某乙现均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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