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20〕1093号
被告人乌云祥,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镇**村**组,现住泉州市鲤城区**街道**村**民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云祥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乌云祥因与被害人陈某甲纠纷,便预谋杀被害人陈某甲后自杀。2020年7月14日中午,被告人乌云祥以最后一次见面等为由约被害人陈某甲在永春县见面,并购买了二把水果刀后从泉州市区带到永春县。当日17时许,双方在永春县**镇**百汇三楼消防通道见面,过程中被告人乌云祥采用掐脖子、用一把水果刀刺入被害人陈某甲颈胸部等手段实施杀害行为,后再用另一把水果刀自己割腕。尔后,被害人陈某某以月底再跟其回内蒙古等为由离开现场到医院就医。经永春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乌云祥被永春县公安局抓获,并扣押手机一部;同日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水果刀二把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乌云祥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乌云祥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云祥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刀故意实施杀害他人行为,并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乌云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炳元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乌云祥现羁押在永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扣押物品水果刀二把等现暂扣于永春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