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乌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农场**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乌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BA****的别克牌小型轿车,途经三亚市河东路厨彩阳光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乌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19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美芳
2020年4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三亚市吉阳区**农场**区**栋**单元**房,联系电话:15308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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