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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乌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Z192号 

  被告人乌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4********,蒙古族,小学文化,牧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巴林右旗**镇**嘎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乌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蒙DW****号二轮摩托车,沿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宝日道布嘎查四组(宝日勿苏一英格图)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号住户门前时,与道路上停放的斯某某所属的蒙DA****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两车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20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乌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92.44mg/100ml ,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被害人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乌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斯琴

检察官助理:王秋菊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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