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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乌某某故意伤害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一部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乌某某,别名:丁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61992********,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捕前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1月2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上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于2020年9月25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乌某某在锡林浩特市烤上煌串店吃饭时,席间一同吃饭的被害人孟某甲与赛某某发生争吵,后孟某某先行离开。乌某某等人结账离开串店时,孟某甲持刀在串店门口寻找赛某某,众人劝阻孟某甲时,乌某某驾驶蒙A611KU棕色斯柯达轿车将孟某甲撞伤。2020年6月10日,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孟某甲因医治无效于2020年8月9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斯柯达轿车1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投案经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卖车协议书、车辆信息、诊断处理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鉴定聘请书、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孟某甲身份信息、 (2013)苏右刑初字第27号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乙、阿某甲、阿某乙、其某某、吉某某、阿某丙、赛某某、苏某某、高某某、好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锡)公(司)鉴(伤)字【2020】第20号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锡公司鉴(DNA)字(2020)312号锡林郭勒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蒙迪安(2020)病理鉴字第72号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1张、现场视频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故意撞击被害人孟某甲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凯锐

2020年11月9日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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