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14〕41号
被告人乌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41975********,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乡**村**号。2014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前科情况:1998年因盗窃罪被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01年因抢劫罪被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2月13日减刑释放。
被告人乌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4年7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2014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审查查明:
1、2012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乌某某以其表哥张某某在省人事厅工作为由,谎称为被害人关某某安排工作请客送礼,分三次骗取关某某现金10万元。得逞后将赃款赌博挥霍。
2、2013年2月份,被告人乌某某以其表哥张某某在省人事厅工作为由,谎称为被害人杨某某招揽西安市红庙坡拆迁工程,骗取杨某某现金12万元。得逞后将赃款赌博挥霍。
3、2013年4月份,被告人乌某某以其表哥在省人事厅工作为由,谎称为被害人胡某某的女儿安排工作请客送礼,两次骗取胡某某现金8.2万元。后将赃款赌博挥霍。
4、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乌某某谎称为被害人魏某的侄子办理保险理赔需要疏通关系,为魏某嫂子安排工作需要缴纳押金,先后十四次骗取魏某现金104800元。得逞后将赃款赌博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乌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刘某某、邓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关某某、胡某某、杨某某、魏某的陈述;
4.被告人乌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6.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骗取四人钱财40.6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权建林
2014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乌某某现羁押于扶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随案移送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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