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375号
被告人乌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522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组**号,现住科左后旗**镇**嘎查**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乌某某用自家农用四轮车在科左后旗**镇**嘎查东侧圈占40多亩草牧场,在其中开垦一块地种植玉米,一直种植到2017年。2018年6月,乌某某在**嘎查东侧又开垦两块地(其中一块地在2015年圈占的40多亩地范围内)种植了荞麦。2020年4月21日,科左后旗科力测绘有限公司对乌某某开垦地块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占用天然牧草地21.85亩,其中2015年开垦种植玉米地块亩数为18.07亩,2018年开垦种植荞麦地块亩数为3.78亩。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乌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查看地类情况图、土地面积量算鉴定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佟某某、洪某某、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乌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现场测绘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牧场,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共计21.85亩,数量较大,造成草牧场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乌某某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乌某某拘役1-3个月,缓刑2-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宏
检察官助理:包海民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乌某某现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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