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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乌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1〕43号

被告人乌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2002*********,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业,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东门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法律规定;并告知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0时许,被害人尹某甲在道县步步高超市旁“艺园”网吧内上网,“艺园”网吧网管被告人乌某甲与被害人尹某甲因上网开机产生误会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被告人乌某甲将被害人尹某甲打伤。2020年12月5日,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尹某甲被伤及致:1.额鼻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2.双眼睑钝挫伤,鉴定为轻微伤;3.下唇黏膜损伤,鉴定为轻微伤;4.左肩胛下、右外踝下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5.右腓骨下端(右外踝)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12日,被告人乌某甲主动到道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病历资料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永濂溪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8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片8张;4、视听资料;5、证人胡某甲等证人证言;6、被害人尹某甲的陈述;7、被告人乌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乌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乌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乌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文胜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乌某甲现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碟2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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