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右检一部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乌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91978********,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苏木**嘎查**号,现住新巴尔虎右旗**镇**楼**单元**室。无前科。因伤害他人,于2019年7月18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乌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乌某甲在位于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羽瞳小区5号楼1单元402室的阿某某家与被害人乌某乙喝酒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乌某乙将水杯扔向乌某甲后,二人相互厮扯,乌某甲用桌上的尖刀捅伤乌某乙腹部。经鉴定,乌某乙胃全层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乌某甲赔偿乌某乙医疗费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758.38元,得到谅解。
被告人乌某甲于2020年6月15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涉案一把刀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把尖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阿某某、巴某某、那某某、古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乌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乌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6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乌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乌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晓云
检察官助理:呼斯乐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乌某甲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听资料6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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