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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乐平市某某公司、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单位乐平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60281********,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乐平XX,负责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乐平市**公司负责人。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4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4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乐平市**公司负责人,江西乐平人,现住江西省乐平市涌山镇XX村XX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乐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乐平市**公司、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7月27日、5月9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乐平市**公司于2015年1月成立,主要从事石灰岩开采。被告人程某某于2017年11月份与他人合伙承包乐平市**公司,同时变更企业负责人为程某某,并主持全面工作。后乐平市**公司在办理了部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开始采挖涌山镇XX村“XX”山场石料,开采至今存在超面积占用林地。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乐平市**公司在程某某承包期间超办证范围占用林地面积25.358亩,其中公益林面积22.185亩。所占用的林地原有植被灭失,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改变了林地用途。被告人程寿元于2020年3月6日主动到乐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证明、到案情况、企业信息、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乐平市**公司、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乐平市**公司、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乐平市**公司、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美琴

检察官助理:胡  鹏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本院补充卷内)、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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