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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乐昌有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乐昌有,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乐昌有曾因盗窃,分别于2009年11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8月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8月、2014年5月、2015年9月、2016年7月、2017年5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拘役三个月、拘役六个月、拘役三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3月、2018年2月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乐昌有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昌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中午,犯罪嫌疑人乐昌有至常州市武进区**镇**农贸街**号被害人刘某某暂住地,采用溜门入室等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4500元及价值人民币2468元的黄金戒指1枚。案发后,所窃黄金戒指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的赃物、被告人的前科判决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y的陈述;

4.被告人乐昌有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调取的案发周边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昌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乐昌有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乐昌有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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