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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乐某某交通肇事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096号

被告人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东乡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乐某某驾驶赣F*****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从江苏省吴江市驶往绍兴市柯桥区**街道的“**物流”。当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乐某某驾车沿怡华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怡华北路**街道“**物流”门口地方右转弯过程中,未观察防范,与同向靠道路右侧由陆某甲驾驶的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甲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乐某某通过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陆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右下肢严重挫裂创,导致的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尸体照片、接处警单、道路交通事故核查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乙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乐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37941****;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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