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乐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东乡县,住东乡县**镇**街**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份,被告人乐某某在明知上家购买其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用自己身份办理的两张银行卡、U盾等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对方。其中一张为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3895********。

据查,2020年6月12日被害人淳某某报案称其在网上被骗,其中279881元被骗资金转到了本案被告人乐某某所售卖的农业银行卡中(卡号62284803895********)中;2020年5月28日被害人林某某报案称其在网上被骗,其银行卡号为62122636020********,其中38000元被骗资金转到了被告人乐某某所售卖的卡号62284803895********的农业银行卡中;2020年6月3日被害人李某某报案称其在网上被骗,其中45000元被骗资金通过其农业银行(户名李某某,卡号62133623060********)转账给了被告人乐某某所售卖的卡号62284803895********的农业银行卡中;

被网络诈骗转入被告人乐某某的卡号62284803895********农业银行的资金达362881元,被告人乐某某的该张农业银行卡流水达2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淳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的报案记录、银行流水、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小强

检察官助理:郭倩

(院印)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