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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乐某某等三人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号**幢**单元**号。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凯里市**栋**室。2003年1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省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凯里市**乡**村学校组。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9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曾某某、潘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2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贵州省凯里市向潘某甲等人共收买3张配套有U盾、密码以及绑定的手机号码等信息资料的信用卡,后连同其本人名下的4张信用卡出售给被告人乐某某,被告人乐某某再将上述共计7张信用卡进一步倒卖给被告人曾某某,最终由被告人曾某某溢价非法提供给“贵州余庆男子”(另案处理)。嗣后,上述被倒卖的信用卡中一户名为被告人潘某某卡号为62155299010********贵阳银行卡,于2019年5月16日至6月15日期间通过中间账户收取到电信诈骗被害人肖某某在晋江辖区内,被人以“网络投资理财”方式诈骗走的部分赃款。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乐某某在贵州省凯里市兴家坡坡顶492号被抓获归案,后从其处扣押到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9张;2019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曾某某在贵州省凯里市韶山南路附近被抓获归案,后从被告人曾某某处扣押到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5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他人信用卡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开户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甲、熊某某、曾某某、柏某某、邓某某、杨某某以及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乐某某、曾某某以及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乐某某、曾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曾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且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均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乐某某、曾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乐某某、曾某某、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乐某某、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因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七个月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乐某某、曾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伍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5.光盘壹拾肆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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