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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乐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219号

被告人乐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镇**村**号。被告人乐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乐某某购买射钉器一把,后又在“淘宝网”上购买枪托、钢珠等物品。乐某某收货后,利用自己从事装修工作时购买的手磨机等工具,将射钉器安装上枪管,并打孔解除射钉器的限制装置。改造后,射钉器可添加火药、钢珠,进行隔空射击。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乐某某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当天,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射钉枪1支、枪托1个、枪管1根以及钢珠233颗。经鉴定,该枪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直径7mm的金属弹丸,枪口比动能为170.26J/cm²,大于1.8J/cm²,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清单、淘宝订单截图、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乐某某供述和辩解;

3.搜查笔录;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莹

检察官助理:陈志强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乐某某现取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94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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