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808号
被告人乐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50********,汉族,不识字,务农,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乐某某将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家菜园地里。2020年4月29日上午9时许,无为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该罂粟已开花结果,后现场将其铲除。经现场清点,乐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61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铲除并扣押的罂粟610株;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乐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海青
检察官助理:刘 琼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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