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953号
被告人乐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杜某某,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8月12日,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乐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案的犯罪证据开示清单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今,被告人乐某某的妻子何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营**路**号经营******名酒商店(营业执照名称:昆明市西山区**百货经营部)。期间,先后被昆明市西山区烟草专卖局以非法经营卷烟查处五次。2020年4月18日,昆明市西山区烟草专卖局再次对该商店检查时,在该商店内及二楼仓库发现大量疑似非法经营的卷烟,后昆明市西山区烟草专卖局报案至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民警赶往现场后联合昆明市西山区烟草专卖局对该商店进行当场检查,查获并扣押了64种不同规格的卷烟共计1271条(送检的卷烟数量为1270条,其中一条卷烟因拆封过未做鉴定)。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其中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24条,真品卷烟948条,无法鉴别检验卷烟98条。上述卷烟经昆明市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金额为2489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香烟;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报告、昆明市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魁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乐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贰册,光碟玖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犯罪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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