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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乐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338号

被告人乐某甲,曾用名乐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7时27分许,被告人乐某甲驾驶陕A****6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由北向南行驶至紫郡长安东门附近,停车避让其他行人后起步时,车辆前部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将李某某卷入车辆底部,乐某甲驾车继续行驶,离开事故现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9时50分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乐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6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乐某甲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责任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等;

2、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乐某甲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检验报告、车辆鉴定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乐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左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2019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乐某甲现被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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