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乐某甲,男,1967年**月**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身份证号码3625311967********,汉族,大专文化,抚州市东乡区**镇**村原党支部书记,住抚州市东乡区**镇**村**组**号。2018年12月20日经抚州市监察委员会批准,东乡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被告人乐某甲留置,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拘留,同日由东乡区公安局执行拘留,同月29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州市东乡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月19日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以被告人乐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半个月审查期限。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乐某甲利用担任东乡区**镇**村党支部书记协助政府从事“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用地、非法交易)“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7.1万元人民币。
1、 2015年7月,乐某甲因欠下黎某某、宗某某等人高额债务,便将其非法占有的**小区东南角790平方米的B-04地块抵账给黎某某、宗某某,后黎某某、宗某某将此块地转让给辛某某、饶某某、吴某某建房。辛某某、饶某某、吴某某建好房后,为办理相关建房手续,每人拿1万共计3万元,委托宗某某将其送给乐某甲,请乐某甲帮忙为辛某某、饶某某、吴某某办理建房手续,乐某甲收下3万元后,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为饶某某建房材料加盖了村、组印章,并将材料层级申报。
2、2015年年底,周某甲、周某乙、艾某某三人在**村**仓库附近购买了一块土地准备建房,为得到**村党支部书记乐某甲的关照,周某甲、周某乙、艾某某每人拿1万元合计3万元,由周某甲送给乐某甲。2016年年初的一天,周某甲便用信封装好3万元委托**村村民乐某乙帮忙,乐某乙又将装钱的信封转交给**村村民,由乐某丙送给乐某甲。后乐某丙到**大酒店门口,在乐某甲车上将钱送给乐某甲,请求乐某甲关照周某甲等三人建房,乐某甲答应帮忙并收下。乐某丙离开后,乐某甲打开信封查看了现金为1.5万元。在周某甲等三户违规建房期间,乐某甲没有派人制止,也未将此情况上报,并帮周某乙、艾某某顺利补办了建房手续。周某甲因在建房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纠纷未能顺利建成,于是找到**村村民乐某丁,让乐某丁出面请乐某甲帮忙。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经乐某丁引荐,周某甲在乐某甲办公室的小会客室,送给其1万元,请求乐某甲关照其建房及办理建房相关手续,乐某甲收下1万元后答应帮忙。后周某甲顺利将房屋建好,并补办了相关手续。
3、2015年3月,杨某某在**村**仓库附近购买了一块土地准备建房,便委托其亲戚**村村民应某某送乐某甲1万元。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应某某在****铁道口附近乐某甲的老房子门口见到了乐某甲,便将杨某某给的1万元送给乐某甲,请求乐某甲对杨某某建房给予关照,乐某甲收下了1万元。后在杨某某违规建房中,乐某甲没有派人制止,也未将此情况上报并使其顺利补办了建房手续。
4、2015年10月,桂某某在**村**仓库附近购买了一块土地准备建房,便想找**村党支部书记乐某甲帮忙。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桂某某在乐某甲居住的****楼下找到乐某甲,请求其在建房过程中给予关照,并送给乐某甲现金0.6万元,乐某甲收下了0.6万元。后桂某某在违规建房过程中,乐某甲没有派人制止,也未将此情况上报并使其顺利补办了建房手续。
2015年7月,被告人乐某甲因欠下黎某某、宗某某等人高额债务,宗某某等人多次催要,乐某甲当时因无钱还债,便谎称在**小区边有一块开发商送给他的土地(**站B-04地块)可用来抵账(B-04地块经东乡区国土局查证属国有土地,至今未出让),后经协商,乐某甲将B-04地块以127万元(抵欠款并未支付现金)转让给黎某某、宗某某,双方签订了地基转让合同,乐某甲承诺保证所转让土地可以建起房屋。2015年10月,黎某某、宗某某将从乐某甲处转来的B-04地块以129万的价格转让给饶某某等三人建房。目前,B-04地块上已建好三栋房屋,房屋建好后饶某某找乐某甲办理相关“两违”手续,乐某甲为饶某某伪造了虚假的土地转让协议及证明材料,并在虚假材料上面加盖了**村委会及**村第八村民小组的印章,后饶某某因办理“两违”手续需补缴费用太高未办理房产证,该三栋房屋均未办理相关产权证。2018年7月乐某甲将盖有抚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假印章的情况说明提供给东乡区**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证明B-04地块为富通小区开发商送给其个人建私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辨认笔录、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甲在担任东乡区**镇**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三非”“两违”整治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7.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乐某甲明知是国有土地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小区B-04地块卖给他人以抵其欠他人的债务12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危定安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抚州市东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内含证人名单)共拾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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