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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乐欢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乐欢,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2019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2020年1月1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乐欢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9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乐欢在本市江岸区**城西北门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7颗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重0.69克)和少许白色晶体颗粒毒品疑似物(重0.22克)贩卖给杨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杨某某身上查获上述毒品疑似物,从乐欢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500元。经称量和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共重0.91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被告人乐欢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路线研判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毒品照片、毒资照片、抓获地点照片;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乐欢的供述和辩解;6.检验报告;7.抓获视频、行踪路线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乐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欢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乐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乐欢具有累犯、毒品再犯、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乐欢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

检察官助理:魏向佳子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乐欢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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