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冬锋,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86*******,回族,初中文化,无业,2005年5月12日因犯强奸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镇**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镇**市场,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东伟、李冬锋、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份,被告人乔东伟、李冬锋预谋在翁牛特旗**镇实施诈骗。李冬锋拿来户名为李某甲(未能找到),卡号为62533601********的信用卡及李某甲绑定该信用卡的手机交给乔东伟,2018年8月10日,乔东伟持该信用卡到翁牛特旗**镇**街**门市,和老板宋某某谈好向该信用卡还款人民币15000元,宋某某挣手续费150元。乔东伟加宋某某为微信好友后转给宋某某手续费150元,并将信用卡留给宋某某,乔东伟离开门市。宋某某往该信用卡内转款5000元,然后刷POS机将5000元刷出,宋某某又转给该信用卡10000元,此时乔东伟持李某甲的手机登录支付宝,以扫二维码的方式从该信用卡内转走人民币8000元,导致宋某某只能从该卡内刷出2000元。随后该信用卡被挂失,宋某某被诈骗人民币8000元。
2.2018年9月份,被告人乔东伟、李冬锋、郑某某预谋在翁牛特旗**镇实施诈骗。2018年9月15日,李冬锋将户名为李冬锋,卡号为62290276********的信用卡交给乔东伟,乔东伟来到翁牛特旗**镇**街**门市,和老板程某某谈好向该信用卡还款18000元,程某某挣手续费180元。乔东伟加程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将信用卡留给程某某后离开门市,然后微信转给程某某180元钱,并将信用卡密码发给程某某。程某某向该信用卡还款10000元,然后刷POS机将10000元刷出,程某某又向该信用卡转款8000元,此时李冬锋拿手机登陆支付宝,以扫二维码的方式从该信用卡内转走8000元,导致程某某不能从该卡内刷POS机刷出钱。随后该卡被挂失,程某某被诈骗人民币8000元。
3.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乔东伟、李冬锋、郑某某预谋到翁牛特旗**镇**小区西门的**店实施诈骗。郑某某将户名为郑某某,卡号为62225315********的信用卡交给乔东伟。乔东伟来到**店,和老板牧某某谈好向该信用卡还款17000元,牧某某挣手续费225元,乔东伟加牧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将信用卡留给牧某某后离开门市,然后微信转给牧某某255元钱,并将信用卡密码发给牧某某。牧某某向该信用卡转账2000元,然后用POS机刷出1868元,牧某某又向该卡还款5000元,此时郑某某拿手机登陆支付宝,以扫描二维码的方式从该信用卡内转走5000元,导致牧某某不能从该卡内刷POS机刷出钱。随后该卡被挂失,牧某某被诈骗人民币5132元。
4.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乔东伟、李冬锋、郑某某预谋到翁牛特旗**镇**小区南门**店实施诈骗。郑某某将自己的信用卡给了乔东伟。乔东伟来到**店,和老板于某某谈好向该信用卡还款20000元,于某某挣手续费240元,乔东伟加于某某为微信好友并将该信用卡留给于某某后离开门市,然后微信转给于某某240元,并将信用卡户名、密码发给了于某某。12月20日,李冬锋知道郑某某户名的信用卡已经在**镇作过一次案,害怕暴露,就到**店将郑某某的信用卡要回,三人犯罪中止。后于某某将240元微信转给乔东伟。
5.2019年1月5日,被告人乔东伟和李某乙(未能找到)又到翁牛特旗**镇**小区南门**店实施诈骗。乔东伟拿着户名为李某乙,卡号为62268902********的信用卡来到**店,乔东伟和老板于某某谈好向该信用卡还款20000元,乔东伟从于某某处购买POS机一台。乔东伟将信用卡留在店内,乔东伟将户名、密码微信发给了于某某。当晚,于某某先向该信用卡内转款5000元,然后用POS机刷出5000元,导致于某某不能从该卡内刷POS机刷出钱。随后该卡被挂失,于某某被诈骗人民人民币5000元.
6、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乔东伟、李冬锋到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镇,通过找人代还信用卡的方式实施诈骗,最终将户名为李冬锋妻子王某甲,卡号为62596035********的信用卡转到张某某手中,当日下午,张某某向此信用卡内转账20000元,李冬锋用王某甲的手机登陆支付宝,以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将信用卡内的钱转走,导致张某某不能从该信用卡内刷POS机刷出钱,随后该卡被挂失,张某某被骗人民币20000元。
7、2019年1月8日,被告人乔东伟和王某乙(未能找到)、一李姓男子(未能找到)来到赤峰市宁城县**镇**园区**商务**办公室,将户名为郭某某,卡号为:62268000********的信用卡、手续费300元交给李某丙,要李某丙代还信用卡欠款,李某丙向该卡还款15500元,但是只能从该卡内刷出3800元,李某丙被骗人民币11900元。
8、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乔东伟、李冬锋、邓某某(在辽宁省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来到翁牛特旗**镇**街**市,邓某某拿着户名为邓某某,卡号为62170805********的信用卡,和老板宋某某谈好代还信用卡15000元,并付手续费230元,宋某某向该卡还款15000元,并用POS机从该卡刷出10000元,此时邓某某用手机登陆支付宝扫描**超市二维码,将5000元钱刷走,导致宋某某被骗5000元。
9、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乔东伟、李冬锋到阿鲁科尔沁旗**镇**有限公司,乔东伟拿着户名为王某甲,卡号为62225215********的信用卡,和老板王某乙谈好代还17000元,并给了王某乙手续费221元,王某乙向该卡还17000元,第二天王某乙想从该卡内刷出钱, 发现该卡已挂失,王某乙被骗人民币17000 。
10、2018年12月份,被告人乔东伟、卫某某(在克旗追究刑事责任)预谋到租赁公司以租赁的名义骗出车辆,然后在卖掉,以达到骗钱的目的。2018年12月27日,乔东伟、卫某某来到克什克腾旗**汽车租赁公司,从老板韩某甲手骗走车牌号为蒙DH****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当日下午,卫某某冒充韩某甲,以22000 元钱将车抵押给阿鲁科尔沁旗**理财公司老板韩某乙。经价格鉴定,蒙DH****牌轿车价值人民币70000元。
综上,被告人乔东伟共参与诈骗十起,其中既遂九起,金额为人民币150032元,一起中止,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冬锋参与诈骗七起,其中既遂六起。金额为人民币63132元,中止一起,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郑某某参与诈骗三起,其中既遂二起,金额为人民币13132元,中止一起,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的家属民事赔偿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8000元,牧某某5000元、于某某5000元,郑某某取得程某某、牧某某、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组;2.书证一组;3.证人王某甲、包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宋某某、程某某、牧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乔东伟、李冬锋、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 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光盘。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东伟、李冬锋、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乔东伟、李冬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被告人乔东伟、李冬锋、郑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乔东伟、李冬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次要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
被告人乔东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乔东伟、李冬锋、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娟
书记员:程海娟
附:1.被告人乔东伟、李冬锋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卷宗五册。
3.手机三部、信用卡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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