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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伟诈骗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乔伟,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9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现住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2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该局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乔伟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为成都**地产经济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5月左右,被害人杨某某因购房需要通过中介介绍认识被告人乔伟,被害人要求乔伟为其介绍龙泉驿区房屋。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乔伟向被害人杨某某、戢某某虚构可以不用摇号购买**房屋的事实,与被害人戢某某在本区大面龙城一号商业广场大唐房屋中介公司内签订《购房意向金协议》,被害人杨某某向乔伟转账支付了80000元购房意向金。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乔伟以**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可以认购为由,通知杨某某、戢某某到**售楼部,向二人出示以戢某某名义与成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后杨某某使用被告人乔伟提供的pos机刷卡支付了100000元。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乔伟以签订购房合同为由,带杨某某、戢某某到**售楼部处签订**小区**栋**单元**号房屋购房合同,并通过同一pos机收取杨某某69029元。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乔伟以办理抵押贷款的手续费为由,收取被害人杨某某微信转账的1460元。2019年1月2日,被告人乔伟以办理银行的流水费用收取杨某某转账的800元。2019年1月23日乔伟以办理抵押贷款手续费为由收取杨某某转账1380元。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乔伟赔偿杨某某252669元,杨某某出具谅解书。

2018年8月7日,被害人于某某因想购买本区**房屋在**网站上认识被告人乔伟。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乔伟谎称有渠道可以购买该处房屋,要求被害人于某某支付5万元渠道费,被害人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向其支付了5万元。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乔伟以签订购房合同为由,被害人通过其提供的POS机刷卡支付了284531元首付款。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乔伟以银行服务费为由收取被害人1280元。2019年1月7日,被告人乔伟以抵押工本费为由收取被害人860元。被告人乔伟共计收取被害人336671元。2019年8月6日,被告人乔伟向被害人退还了5万元。

2018年7月,被害人雍某某因购买**房屋登记摇号未成功后,在**网站上认识被告人乔伟。被告人乔伟利用被害人未摇号成功意图购房的心理,谎称可以再次购买该处的房屋。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乔伟与被害人在本区大唐房屋公司内签订《购房意向金协议》,被害人向乔伟转账支付了5万元购房意向金。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乔伟以与被害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为由,使用乔伟提供的POS机刷卡支付了120831元。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乔伟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再次让被害人刷卡支付27万元。被告人收取被害人雍某某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40813元。

2018年8月,雍某某告知被害人宗某某,通过被告人乔伟可不摇号购买**房屋,随后其联系乔伟,乔伟告知其需先缴纳5万元定金。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乔伟与被害人在本区大唐房屋公司内签订《购房意向金协议》,雍某某代被害人向乔伟转账支付了5万元购房意向金。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乔伟以与被害人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为由,使用乔伟提供的POS机刷卡支付了141485元。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乔伟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再次让被害人刷卡支付10万元。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乔伟以缴纳房屋公证费为由收取被害人680元。被告人收取被害人宗某某购房款共计人民币292165元。

经鉴定,被告人乔伟向于某某、雍某某、宗某某提供的购房合同上的印章与**公司提交的印章不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提交的合同并非涉案房屋公司提供,涉案房屋已通过正规途径销售给他人。被告人提供给被害人刷卡的POS 机注册信息均为乔伟本人,且刷卡资金均进入乔伟个人帐户,其将收取的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彩票进行耗用。

2019年1月31日、11月7日,乔伟两次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他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锐

2020年1月2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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