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乔勇,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4********,汉族,大专文化,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崇州分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崇州市**街道**街**号附**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勇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乔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担任崇州市恒宇尊城小区保安队长的身份,获取小区业主的信任,对44名业主谎称崇州市**小区有车位可以出售,并冒用小区开发商、实际车位户主的名义与业主签订制作虚假合同,骗取业主车位款、好处费、税费共计190.481万。
归案后,被告人乔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家属退还了被害人7.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假合同骗取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勇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告人乔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乔勇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军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乔勇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十四卷及诉讼文书。
3.提讯证一份。
4.换押证一式四联。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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