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606号
被告人乔国忠,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1987年8月13日因掏窃被哈尔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1991年6月22日因掏窃被哈尔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1996年1月4日因掏窃被哈尔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1998年8月24日因掏窃被哈尔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12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7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1月9日执行完毕。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国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4时20分,被告人乔国忠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窜上开往哈尔滨市南岗区的113路公交车,14时42分被害人张某某在南极市场站上车,乔国忠起身离开座位并紧贴被害人张某某的后侧站立,将被害人张某某背包内的OPPO R15型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发现手机丢失要求司机不要开门并报警,被告人乔国忠走到下车门处将盗窃的手机扔在身边左侧垃圾桶内,后民警赶到将其带离现场。现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1日在案发现场将被告人乔国忠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劳动教养材料及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国忠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市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国忠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国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丽萍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乔国忠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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