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公诉刑诉〔2018〕453号
被告人乔强,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6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街**胡同**号,现住天津市红桥区**路**里**号楼**门**号。因盗窃,于2008年被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6年被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0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乔强在网上先后购买仿真枪型物三支,存放在自己家中。后于2017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HJ-2017-0422-J0002号和HJ-2017-0463-J0001号检材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涉案枪支等物证照片。
2、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乔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乔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强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强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洪杰
2018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乔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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