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乔德武,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73********,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县,现住黑山县**乡**村**号。2019年5月31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德武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晚,被告人乔德武驾驶带有自卸吊的小型翻斗车,携范某某(另案处理)前往**镇**北侧林地, 乔德武指使范某某在**附近望风观察,乔德武将该处6株杨树盗伐,并在范某某帮助下截断、装车后,二人驾车离开现场。被告人乔德武送范某某回家后,于次日自己驾车前往**县**镇西侧李某某经营的**厂将盗伐树木变卖,获款人民币2530元。2020年9月3日,经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镇**北38号带被砍杨树6株,蓄积3.7706立方米,林种为农田牧场防护林,地类为阔叶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
2020年8月4日6时许,被告人乔德武在**县**村**村自己家中被黑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林业局移送卷宗、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德武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承德保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指认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德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德武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乔德武、范某某系共同犯罪,乔德武系主犯。乔德武在缓考验刑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乔德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乔德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国荣
检察官助理:赵子宽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乔德武现被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74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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