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乔忠伟,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78********,汉族,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系鄂尔多期市**局**管理所**科科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集体**号,住东胜区**小区**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 10月12日被本院刑事拘留,于10月17日被本院逮捕。
被告人杨建忠,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31984********,汉族,专科文化,系鄂尔多期市**局**管理所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集体户**号,住康巴什区**公寓**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 10月12日被本院刑事拘留,于10月17日被本院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忠伟、杨建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5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乔忠伟与被告人杨建忠,利用职务便利,在机动车查验过程中,受李某某、马某某、董某某、刘某甲、白某某等人请托,将不符合规定、无法通过外观检验的机动车查验合格。其间,被告人杨建忠先后多次收受李某某、马某某、董某某、刘某甲、白某某等人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支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05090.04元,并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将其中的共计人民币235069元好处费支付给乔忠伟。
2. 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乔忠伟利用职务便利,在机动车查验过程中,受刘某乙、焦某某、赵某某、牛某某等人请托,将不符合规定、无法通过外观检验的机动车查验合格。其间,被告人乔忠伟先后收受刘某乙、焦某某、赵某某、牛某某等人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支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78651.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忠伟、杨建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忠伟、杨建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第一起事实中共同故意收受请托人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乔忠伟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杨建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芝柱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乔忠伟、杨建忠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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