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乔成尾,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住**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6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成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2月10日6时许,被告人乔成尾来到东莞市**镇**社区**路**号*甲公寓盗走被害人陈某某一辆蓝色电动车(价值约1000元)。
二、2019年12月10日6时许,被告人乔成尾来到**镇**社区**路**号*乙公寓楼下盗走被害人易某某一辆灰色电动车(价值约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成尾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电子证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成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成尾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成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乔成尾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