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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晓明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乔晓明,曾用名乔毅明,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91********,回族,大学本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住银川市西夏区**路**号。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晓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乔晓明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乔晓明为了出售加油站开具的售油发票从中非法获利,以能够办理折扣加油卡为利诱,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购卡款。自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乔晓明以出售折扣油卡的形式骗取被害人梁某某购卡款35914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甲购卡款131700元,骗取被害人贺某某购卡款126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乙购卡款503027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购卡款2210元,共计1122077元。所得款项被告人乔晓明用于支付其他人员购卡及被害人前期购卡费用。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乔晓明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支付凭证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张某甲、贺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乔晓明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晓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非法获利以能够办理折扣加油卡为利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购油款112207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晓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晓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晓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虓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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