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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和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95********,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隆阳区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乡**村委**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3211985********,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县人,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村委**村**组**号。2006年6月24日因为犯盗窃罪被泸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和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乔某某、和某某分别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并阅读、理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自愿向本院签属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人均表示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乔某某欲雇佣一批缅籍人员到保山市隆阳区**乡家中帮忙砍甘蔗,2019年2月27日乔某某邀约其叔叔和某某驾驶云******越野车一同前往瑞丽接缅籍务工人员,乔某某答应支付给和某某人民币800元的报酬,并实际支付了人民币600元。二人到达瑞丽接到5名缅籍人员后,经芒市、龙陵高速公路至潞江坝下高速,随后准备沿着六曼公路前往其**家中。2019年2月28日19时40份到达潞江镇六曼公路丙闷村上码头执勤点时,被东风桥边境检查站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内查获5名无合法证件的缅籍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扣押、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和某某运送5名无合法入境证件的缅甸籍人员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和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静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和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6.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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