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怀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怀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固镇县**镇**路**楼上。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6412240036,汉族,本科文化,现住五河县**镇**路**号。被告人梁某某因犯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1月24日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乔某某借用张某某、宏晟置业公司名义,采取虚高抵押物价值、利用虚假的购销合同、虚构贷款用途等手段骗取固镇县农商银行贷款2050万元。目前该贷款均已逾期,造成固镇县农商行贷款本金损失733.7余万元。在贷款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王某某违反规定,不履行估价职责,按照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的授意虚假出具评估报告,虚高贷款抵押物价值, 造成固镇县农商行贷款本金损失733.7余万元。
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综合证据;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房地产抵押评估价报告;
5.贷款资料、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共同实施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房地产估价报告书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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