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一部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92********,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县**镇**村**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41990********,汉族,职业高中毕业,无业,住**省**市**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09月2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8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9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3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90********,汉族,大专学历,无业,住**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投案,同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彭某某、郭某某、董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乔某某在**县**中学家属院租赁房屋,购买电脑等专用设备,并招聘被告人董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参与,担任“银河”、“八方”、“百花谷”、“大富豪”、“火烧岛”、“凤凰岛”等游戏平台下级代理人,专门从事网络游戏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乔某某先从游戏平台上级代理人处购买游戏积分,其中多次在被告人彭某某处购买游戏积分,然后利用在外打工期间备份的客户资料,让被告人董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积极联系游戏玩家,向玩家高价出售游戏积分,让其在游戏平台上打游戏,如玩家赚取积分,则低价帮助其在游戏平台上兑换积分,并通过微信将兑换的现金支付给赢家。截至案发,被告人乔某某共计获利12万元左右,被告人彭某某共计获利10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乔某某、彭某某、郭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彭某某、郭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董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尹小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乔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南召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证据卷、文书卷共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