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79********,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户籍所在地颍上县**乡**村**号,现住阜阳市**区**城**栋**室,曾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78********,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11月22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2月5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7********,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区**镇**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外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3********,汉族,文盲,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84********,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明光市人,住明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程某某、谢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查后于同年7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乔某某伙同李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购置1号、2号、4号泵船在淮河颍上县**段水域内进行非法采砂,其中1号泵船非法采砂200余吨,2号泵船非法采砂2000余吨,4号泵船非法采砂2000余吨;乔某某、李某某另购置吊机用于为采砂船吊砂过驳,每吨砂子提取2.5元吊机费。乔某某、李某某雇佣朱某某在4号泵船上具体实施非法采砂作业,雇佣程某某驾驶吊机为采砂船过驳,安排谢某某负责在采砂船上监工并望风放哨等。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乔某某等人采砂的黄砂价格总计33.6万余元。归案后朱某某退缴5300元违法所得,李某某退缴30000元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羁押证明、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乔某某、李某某、程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徐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程某某、谢某某、朱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淮河水域非法采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乔某某、李某某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该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乔某某、李某某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虎
检察官助理:卢秀丽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程某某现被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李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谢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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