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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李某某、陆某某、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2000********,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2000********,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9********,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陆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陆某某、陈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在长葛市溢水路南段“今夜粮宵”酒吧,因被害人尚某某与谷某某前女友李某甲交往,引起谷某某不满,谷某某(另案处理)、乔某某纠集贾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陆某某、陈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尚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伤。2019年4月26日,经长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陆某某、陈某某已与被害人尚某某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视听资料;

4.证人李某甲、胡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5.被害人尚某某陈述;  

6.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陆某某、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陆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陆某某、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陆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二0二0年七月八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镇**村**组家中;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镇**村**组家中;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镇**村**组家中;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葛市长葛市**镇**村**组家中;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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