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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李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1197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河北省辛集市****村人,住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室,个体经营桃城区**保健食品店(**成人用品店),无前科。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7月7日转监视居住,2020年7月15日转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镇**村人,住河北省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室,个体经营**门店。2014年1月9日因犯包庇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靖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乡**村人,住河北省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室,个体经营**门店,无前科。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1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镇**村人,现住本村**号,个体,无前科。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人,住河北省辛集市**街**小区,个体经营辛集市**成人店。2017年12月20日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2020年7月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7月8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雒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9********,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河北省辛集市**镇**村人,住河北省辛集市**大街**小区,个体经营辛集市**成人店。2017年12月20日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7月9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9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镇**村人,住河北省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个体微商,无前科。2020年7月13因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98********,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村人,住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个体微商,无前科。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乔某某于2019年3月份左右通过网络学习到利用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他达拉非药物成分制作性保健食品的方法后通过网络购买到他达拉非及包装盒等物品。后被告人乔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5、6月份以来在其经营的位于衡水市桃城区**成人用品店生产添加他达拉非药物成分的“蓝博3合1能量咖啡”、“肾白金”、“第5元素”、“一粒爽”、“天然玛咖”、“三源肾宝”等性保健食品。期间乔某某在店内与部分网络平台发展代理并销售给李某某等人“蓝博3合1能量咖啡”300余盒、“肾白金”50余瓶、“三源肾宝”30余瓶,非法获利15000余元。案发后经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搜查,从乔某某所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及住所内共搜查出“蓝博3合1能量咖啡”149盒,“肾白金”14瓶,“第5元素”13瓶、“一粒爽”6瓶、“天然玛咖”2盒、“三源肾宝”9瓶。

被告人李某某、靖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19年6月份以来,在未索取供货方乔某某的销售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不能保证食用安全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门店向刘某乙、卢某某、樊某某等人销售从乔某某处购进的“蓝博3合1能量咖啡”“肾白金”等性保健食品50余盒9000余元,非法获利6000余元。案发后经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搜查,从李某某、靖某某处共搜查出“蓝博3合1能量咖啡”4盒。

被告人刘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20年5月份以来,在未索取供货方乔某某的销售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不能保证食用安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与其在冀州区**门店向韩某某等人销售从乔某某处购进的“蓝博3合1能量咖啡”10余盒、“肾白金”10余盒,销售额共计2000余元,非法获利1500余元。案发后经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搜查,从刘某甲处共搜查出“蓝博3合1能量咖啡”1盒。

被告人卢某某、樊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20年3月份以来,在未索取供货方的销售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不能保证食用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销售先后从李某某、靖某某、黄某某与乔某某处购进的“蓝博3合1能量咖啡”20余盒4000余元,非法获利2000余元。案发后经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搜查,从卢某某、樊某某处共搜查出“蓝博3合1能量咖啡”64盒,“蓝博3合1能量咖啡”空盒25个。

被告人雒某某、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自2020年3月份以来,在未索取供货方的销售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不能保证食用安全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辛集市**成人店销售从乔某某处购进的“蓝博3合1能量咖啡”25盒、“第五元素”35盒、“三源肾宝”30瓶,销售额共计5000余元。二人除销售乔某某生产的“性保健食品”外还通过其他非正规渠道购进“本能”、“美国摩根”等十余种“性保健食品”对外销售。案发后经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搜查,从雒某某、赵某某处共搜查出“蓝博3合1能量咖啡”4袋、“第五元素”20盒、“金牌玛卡”等其他性保健品93盒。

后经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乔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蓝博3合1能量咖啡”中检测出国家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肾白金”中检测出西药成分他达拉非。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鉴定,乔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三源肾宝”丸、“一粒爽”、“天然玛珈”、“第五元素”均检测出西药成分他达拉非;“三源肾宝”胶囊中检测出西药成分西地那非、他达拉非,雒某某、赵某某销售的“金牌玛卡”“美国摩根”“黑金刚”“一片大好”“红钻伟哥”“蚁粒神”“KingTiger”“绿色玛卡”“第5元素”“本能”均检测出西药成分西地那非,“蓝博3合1能量咖啡”中检测出西药成分他达拉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记账本等;

2.书证:发破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王某某、韩某某、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靖某某、刘某甲、赵某某、雒某某、卢某某、樊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衡高开(和)鉴聘字[2020]0084号、衡高开(和)鉴聘字[2020]0095号、衡高开(和)鉴聘字[2020]0096号、冀公(码)鉴聘字[2019]0097号;

6.辨认、搜查笔录;

8.电子数据:光盘1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靖某某、卢某某、樊某某、刘某甲、赵某某、雒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王占生

检 察 官:代志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住河北省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联系电话:1803180****;

被告人靖某某住河北省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联系电话:1803188****

被告人刘某甲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37371****、1730328****;

被告人赵某某住河北省辛集市**街**小区,联系电话:1510011****;

被告人雒某某住河北省辛集市**街**小区,联系电话:1593114****、1913138****;

被告人卢某某住河北省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联系电话:1803438****;

被告人樊某某住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联系电话:1883289****;

2.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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