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乔某某,女, 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无前科。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215号院3号楼3单元12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10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年10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49********,汉族,大学学历,登封市**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中共党员。无前科。住河南省郑州市**街道办事处**街16巷1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9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两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15日,从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初,被告人乔某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非法占用登封市**镇**村和**村大量亩基本农田,注册成立登封市**建材有限公司,乔某某本人为法人代表,用来建设蒸压气砖厂。在筹建该厂初期,吸收被告人李某某入股,并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某。后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刘圈(已去世)、陈聚财(另案处理)共同投资经营至今。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登封市**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厂,致使28.5亩耕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被毁坏的28.5亩耕地全部为基本农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冯国军证言;3、鉴定意见;4、有关物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擅自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亚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李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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