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2********,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曾因盗窃行为,于2018年4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69********,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柳州**项目**,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51970********,壮族,中专文化,原系柳州**项目**,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8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潘某某、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日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潘某某、周某经事先预谋,欲行盗窃,趁无人注意之机,由被告人乔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去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项目工地,被告人周某利用作为该工地**身份负责放哨望风,被告人潘某某负责搬赃物上车,共同将存放在该工地的废铁共计1300斤盗走。
2.2019年8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潘某某、周济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又去到上述工地实施盗窃,共同将存放在该工地的废铁共计1100斤盗走。
3.2019年8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乔某某、潘某某、周某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再次去到上述工地实施盗窃,共同将存放在该工地的废铁共计1600斤盗走。
三名被告人盗窃上述物品后,由被告人乔某某将所盗窃的废铁拉到柳州市柳北区**路**号黄**经营的**店变卖,所获赃款由三名被告人分赃。经价格认定,被盗窃的废铁每斤价值人民币0.8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潘某某、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潘某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继武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潘某某、周济现均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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