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750号
被告人王兴宣,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队,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路**房。2007年9月因嫖娼行为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月因赌博行为被行政拘留三日。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黑龙江省甘南县**乡**村**屯,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房。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黑龙江省嘉荫县**镇**村,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房。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房。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楼宿舍。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山西省平遥县**乡**村**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楼宿舍。
六名被告人2020年5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审查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兴宣、闫某某、乔某某、雷某某、李某甲、梁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兴宣、闫某某、乔某某、雷某某、李某甲、梁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被告人王兴宣、闫某某、乔某某、雷某某、李某甲、梁某某等人所在的组织卖淫团伙,租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房**房间**,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招募某某甲、招揽某某乙,采取对某某甲统一编号、对卖淫项目统一定价、统一收费等手段,安排专人接应某某乙到场,规定某某甲等候在宾馆北侧平房内接受某某乙挑选,某某乙支付嫖资后由专人带至宾馆电梯,由专人遥控开启电梯至宾馆四楼,再由专人接应带入炮房,以此统一流程组织多名某某甲进行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王兴宣在现场或利用微信工作群发布信息等方式招募、运送、安排某某甲工作;被告人闫某某在现场或利用微信工作群发布信息等方式安排某某甲工作、接待某某乙等;被告人乔某某在宾馆四楼查看监控和遥控控制电梯;被告人雷某某在宾馆北侧平房内收取嫖资和记账等;被告人李某甲、梁某某分别在宾馆北侧平房及宾馆四楼接应某某乙等。
2020年5月2日晚,民警在上址查获贺某等某某甲9名、李某等某某乙3名及被告人王兴宣、闫某某、乔某某、雷某某、李某甲、梁某某,并当场缴获涉案的手机、账本、遥控器、网络硬盘录像机等物。2020年5月11日,某某乙郑某某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兴宣、闫某某、乔某某、雷某某、李某甲、梁某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某某甲贺某、黄某某、赵某某、陆某某、白某某、朱某、马某、项某某、林某某的证言,某某乙李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某某丙人员张某某、郑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相关微信、QQ聊天记录,相关钉钉聊天记录,相关微信、支付宝支付嫖资记录,相关卖淫账单,现场照片等,证实涉案卖淫嫖娼人员分别受组织卖淫团伙成员招募、招揽在上述卖淫窝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相关人员受雇佣在该场所内从事某某丙工作,被告人王兴宣、闫某某、乔某某、雷某某、李某甲、梁某某等人分别以招募、运送、监控、管账等方式协助组织卖淫等事实。
3、相关微信工作群、群成员身份信息、进群方式、群聊天内容等,证实被告人王兴宣、闫某某等人利用微信工作群发布信息等方式招募卖淫女并安排其卖****。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等,证实2020年5月2日晚民警在上址查获贺某等某某甲9名、李某等某某乙3名及被告人王兴宣、闫某某、乔某某、雷某某、李某甲、梁某某,并当场缴获涉案的手机、账本、遥控器、网络硬盘录像机等物。
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等,证实涉案卖淫窝点系租用。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因本案卖淫嫖娼事实,某某甲、贺某某、黄某某、赵某某与某某乙、李某某、周某某、郑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民警潘某某的证言等,证实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王兴宣、闫某某、乔某某、雷某某、李某甲、梁某某及其他涉案人员的到案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劣迹资料等,证实被告人王兴宣、闫某某、乔某某、雷某某、李某甲、梁某某及其他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兴宣、闫某某、乔某某、雷某某、李某甲、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王兴宣、闫某某、乔某某、雷某某、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兴宣、闫某某、乔某某、雷某某、李某甲、梁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及其他协助行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兴宣、闫某某、乔某某、雷某某、李某甲、梁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兴宣、闫某某、乔某某、雷某某、李某甲、梁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兴宣、闫某某、乔某某、雷某某、李某甲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旭红
检察官助理:姚亦凡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兴宣、闫某某、乔某某、雷某某、李某甲、梁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1份。
4.随案移送清单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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