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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2074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科技( 昆山) 有限公司电工组长,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4291993********,汉族,中专文化,系**科技( 昆山) 有限公司电工,住陕西省旬邑县**镇**村**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9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2月2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在昆山市综合保税区**科技( 昆山) 有限公司内,在未给380V高压喷水枪接地线、未安装漏电防护开关的情况下,将该高压喷水枪交给被害人张某某使用,致其在清洗冷却水塔时身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双手均见数处电流斑, 余体表未见致命性暴力性损伤,符合触电死亡。

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科技( 昆山) 有限公司电工乔某某、王某某未按照冠宙牌GZ-58型喷射清洗机安全规则接线, 未安装可靠的接地保护装置、未安装漏电防护开关,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案发后,**科技( 昆山) 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人民币90余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赔偿协议、事故调查报告、身份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

5.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某、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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