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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田某某、侯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告人乔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阳县******,住安阳市龙安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县**乡**村**号。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殷都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田某某、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乔某某、田某某、侯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清风街幸福路小学东侧一平房内,利用“天下汇”平台,通过上传支付宝二维码的方式,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达976845.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2.QQ群聊天记录、支付宝收款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资料;3.证人吴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等人证言;4.被告人乔某某、田某某、侯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田某某、侯某某帮助赌博网站收取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洲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田某某、侯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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