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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赖某某包庇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乔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孟津县****公司家属院。因信用卡诈骗,于2016年9月27日被孟津县公安局罚款3000元;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孟津县**镇**路**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赖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00时10分许,在孟津县**镇烟站门前路段,韩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载乔某某、赖某某)由东向西行驶,潘某某驾驶桂******号小型轿车由东向南左转弯掉头,两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6mg/100ml,经认定,韩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孟津县公安局进行事故调查过程中,乔某某顶替韩某某为肇事车辆驾驶员,赖某某作假证明称乔某某为车辆驾驶员,包庇韩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乔某某、赖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乔某某、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韩某某、潘某某证言;4.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乔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一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聪莉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孟津县**镇**

公司家属院;被告人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孟津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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