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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陈某某等3人赌博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8〕759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号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予逮捕决定,2017年9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7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予逮捕决定,2017年9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7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号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予逮捕决定,2017年9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7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陈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2日以来,被告人乔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纠集郭某某、牛某某、王某乙等人,在武陟县**路**街**号张某某中,利用电脑互联网注册诚信在线游戏软件,并利用该该软件注册的游戏账号进行百家乐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王某甲、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王某甲、陈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并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廷磊

杨惠敏

2018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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