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673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60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乡**行政村乔楼***号,曾因赌博于2010年1月15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曾因赌博于2019年4月25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10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自然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19年5月7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乔某某在亳州市谯城区**乡**村其家中、同村村民乔某甲(已行政处罚)家中、乔楼村一破房子处等地多次开设赌场,该赌场用骨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参赌人员十人左右,每场抽头渔利一两千元。其中乔某某系局头,通过电话联系参赌人员并提供骨牌、寻找赌场,有时负责抽水,被告人韩某某多次负责抽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乔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韩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李艳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韩某某现均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共275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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