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乔**,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新野县王庄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男,1962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新野县王庄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乔**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上午11时左右,在新野县王庄镇乔湾村****,乔**与张**发生口角纠纷,张**的丈夫被告人乔**和乔**经邻居联系赶到现场后,与乔玉川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乔**、乔**将乔玉川的右胳膊打伤。经鉴定,乔**右上肢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乔**、乔**赔偿乔玉川5000 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乔**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吴增卓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乔**、乔**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