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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7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租房(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咸阳市彬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乔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间,该局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后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2019 年10 月中下旬,被告人乔某某为赚取钱财,在他人的介绍下至浙江省杭州市,通过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方式成为杭州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丁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后去银行办理相关对公银行账户,并将上述营业执照及已经办理成功的银行对公账户等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

2019 年10 月下旬至2020 年1 月9日期间,被告人乔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明知他人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赚取钱财,仍帮助他人带领张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去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用于出卖,涉及企业共计10家,并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

案发后,警方从被告人乔某某等人所在的宾馆内查获营业执照、公章、银行卡等资料38套。

归案后,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卡等物证;

2.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2020年9月上旬,被告人乔某某在苏州市吴江区明知将银行卡账户提供给他人可能会被用于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结算,仍与他人约定以人民币500元每张的价格予以出售。后,乔某某携带其在苏州市吴江区等地办理的12张银行卡,至云南省德宏地区交给其他收购银行卡账户人员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5500元。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结算,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1754884元,其中包括被他人网络诈骗的周某某、曹某某等人向上述银行账户转入的人民币221000元。

2020年9月下旬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乔某某从云南回到苏州市吴江区后,明知将银行卡账户提供给他人可能会被用于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结算,仍介绍孙某某、高某某(均已判刑)、陆某某(另案处理)和王某乙、吕某某(均另案处理)、黄某某等2批共计7人办理银行卡,并由上述人员携带银行卡至云南省德宏地区交给其他收购银行卡账户人员使用。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结算,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570余万元,其中包括被他人网络诈骗的蔡某某、陈某某等人向上述银行账户转入的人民币170余万元。乔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曹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1年2月9日,被告人乔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乔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部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乔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部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乔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乔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秀峰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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