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公诉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地及住址任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乔某某于2018年12月13日被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
2018年6月4日4时许,乔某某驾驶冀E*****轻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324省道(邢德线)32公里路口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薛某某驾驶的冀E*****重型货车相撞,相撞后冀E*****轻型货车又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侯某某驾驶的冀G*****、冀G*****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贾某某抢救无效,乔某某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经调查认定,乔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人民调解协议书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2.鉴定意见:《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痕迹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方位图等;4、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侯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达占武
2019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乔现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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