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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昌邑市**街道**村**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昌邑市北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旧下小路路口处,因未按规定让行,与沿旧下小路由北向南行驶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头部及左足损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乔某某弃车逃逸,后于当日晚21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驾车肇事的事实。经法医鉴定,李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昌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乔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等;3、证人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宽处理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萍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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