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4198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昔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冀******号(冀*****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51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山亭区西集镇西集村*****公司门口处调头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鲁******号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鉴定,王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胸部等处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乔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驾驶车辆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涛
书记员:任蓓蓓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两册及电子光盘四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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