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扬中市**街道**小区**幢**室(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乔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陈冰 、被害人近亲属戴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驾驶苏L****小型轿车沿金港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戴村村附近时,撞上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推行三轮车的被害人戴某乙(男,殁年67岁),致车辆损坏,戴某乙受伤。戴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苏L****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69km/h—70km/h,戴某乙符合交通事故后因颅脑及盆部等多发性损伤而死亡。经认定,乔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戴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乔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网上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戴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乔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 曹志勇
附件: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